污染天气应急台帐_重污染天气应急记录表
1.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
2.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报告
3.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4.私自处理危废怎么处罚
5.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6.医药高新区桃园经济合作社污染处理方法
7.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8.2019年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解读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分为以下几点:
1、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污水 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其他;
3、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
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5、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报告1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清安[201X]7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结合具体工作情况,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环境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迅速行动,统一部署检查工作
我局迅速行动,制定了《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方案的具体部署,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细化明确检查督查的重点内容、方法等,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风险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一)基本情况
我市根据上级部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结合实际工作,针对重点流域、重要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范围内污染源。重点排查了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及?三废?排放量大的企业,同时对去年风险源排查已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污水处理厂的环保情况,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环保企业进行了重点排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 2297人次,检查相关企业 9(家)次,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及问题47个,责令整改企业71家,处罚企业11宗,取缔关闭企业3家。
(二) 迅速组织贯彻,确定检查重点
我局高度重视环境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确定今年安全检查督查的重点主要是全市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范围内污染源,重点检查尾矿库、涉铊企业、石油化工、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化学品企业,以及规模化养殖业。重点排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和备案情况;环境应急设施情况;环境应急措施情况;突发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
(三) 结合全市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摸清全市环境风险隐患,并对2013年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从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长效管理体系。20XX年我市继续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汛期环境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也在此基础上同步推进。本次排查设资料组和现场检查组,其中现场检查组又分成4个小组,分别由市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和各县(市、区)执法人员组成,市局特地从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别抽调了一至两名(连山、连南、阳山一名)熟悉现场执法工作的业务骨干参加该项工作。按照?北部查南部、南部查北部?或?东部查西部、西部查东部?的互相检查、互相监督原则进行分工。在时间安排上,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为:宣传准备、学习培训、现场排查及整改提高阶段。市环保局环境风险排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驻点进行排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三、专项大检查成效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通过?安全生产月?的环境安全大检查,我市环保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和问题将实施挂牌督办。对环境风险隐患严重,不能保证环境安全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改措施。在进一步督促企业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电镀、印染、水泥、陶瓷以及危险废物等行业领域,突出今年汛期重点时段,突出反复整改长期未能得到根治的重点环境风险隐患,从而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有效防范了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报告2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今年召开的一系列水利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水务局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的安排部署,我局在6月开展了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1.我局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组织防汛办、水政大队、政策法规股、农水站、供水站等有关站股职工参加了6月16日?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共计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2000余份,宣传范围达600余人,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2.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天堂湖、天堂河整治工程、长江防洪堤工程、五矿镇均田河防洪堤等工地拉横幅20余条,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会16余次,各乡镇水务站也相继深入社区、村组开展安全宣传15余次。
3.开展巡查督导。局纪委根据目标考核任务对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活动开展过程中,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活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行为严格整改,有效确保了活动的成效。
(二)开展重点督查和检查
1.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检查。对全县57座水库、山坪塘、石河堰、农村小水电等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按片区包干形式,各水库管理机构建立了以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配备了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齐全、有效。执行了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了安全评价。
2.加强在建水利工程的.检查。重点对全县在建病险水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防洪堤及天堂河天堂湖建设等工程进行检查,主要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营地安全度汛隐患和山洪、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要制定相应的灾害预防、人员避险转移和抢险救灾预案。凡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缺乏有效防范措施的危险区域,在汛期要坚决停止在建工程施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加强对安全饮水检查。活动期间,督促汉安供排水公司、各乡镇供排水安全饮水站点对生产场所、水源地、管网、水池的清理、药量的投放(堆放、保管)、生产的工艺流程、水泵、电线等机电设备运转情况维护维修方面以及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健康状况方面加强严格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自查,按期提交了自查报告,局机关开展对各单位按月抽查及日常巡查结合,由此整改了一大批隐患,确保了全县饮水安全。
4.加强长江砂石场(点)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长江河道内所有采砂场点设备的锚固;采砂挖石船停靠情况;破碎、运输等设施安全运营情况;有无人为的铲砂堆放影响行洪和改变行洪方向;因原采砂引起的堤防度汛隐患;其他因采砂引起的安全隐患等,确保汛期安全度汛。
5.加强防汛安全检查。联合应急、国土、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对县内小(Ⅰ)型水库、小(Ⅱ)型水库、小水电站,重点山洪灾害防御区、重要防洪场镇、重点涉河建设项目等进行了抽查和督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对各类防汛预案、防汛抢险物资储备、防洪值班记录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认真查看并做好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隐患加强督促整改。
二、采取的措施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1.强化组织领导。我局按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成立了以李光勋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责任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小组负责宏观指导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各企事业单位也相继成立组织机构,确保了活动的顺利推进。
2.抓好安排部署。为确保?安全生产月?有效推进,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20XX年江安县水务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将活动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中,做到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我局坚持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纳入制度管理,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推行以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加强门卫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我局的具体情况,专门设置了门卫岗位,负责局宿舍楼和办公楼层的安全与卫生,有组织地定期开展安全、消防检查,并经常提醒宿舍楼户注意用电、用火安全,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每逢节假日,都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带班。同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在局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挤出一定的资金,落实对办公室、财务室、防汛办、机房等重点部位的技防、物防措施,确保无被盗、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二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对局机关内部存在的各类民事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进行分析排查,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遇到紧急、重大情况,特别是汛情、旱情和群众性上访等突发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妥善做好处理、疏导和化解工作,力争把突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重点突出,有序推进
1.突出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继续实行一制、一查、一卡、一证的?四个一?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模式,加强对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检查,主要检查水利工程的薄弱环节,重点检查各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度汛预案及防汛责任人落实情况等,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实行台账式管理,查出的病险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处理并跟踪检查落实,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全县共检查各类水利工程58处,其中:水库33座,堤防工程3处(4公里),乡镇供水站22处。
2.强化科学管理,保障防洪安全。
一是全面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我局始终把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的落实作为检查重点,实行汛期全程负责。县政府同各乡镇、县级防汛成员单位签定了防汛责任书。二是修订完善预案,科学防灾减灾。我局把防汛预案的制定作为安全检查工作的支撑点来抓,确保预案制定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强化防汛值班,适时掌握汛情。强化值班制度,规定在主汛期间,各乡镇、部门必须有一位党政主要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县、乡两级领导要深入挂点乡镇、挂点村,靠前指挥,督促、检查防汛备汛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及水库的蓄水情况,重要气象及时向下传达,出现险情及时向上报告,做到?五个到位?,即:水情、雨情、工情掌握报告到位;值班巡查、通信畅通、记录台帐、情况反馈落实到位;依法清障、行动到位;抢险救灾、准备到位;会商协调、调度到位。确保汛期雨、水、工情信息畅通,为全县防汛度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措施有力,将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我局深入推进领导一线查规章制度,督促开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汉安供排水公司、城市排水环保公司、各乡镇水务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标准,按月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完善台账记录及检查表册,安排专人追踪排查的隐患限期整改完成。二是按期完成了市、县重点隐患,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上级下达的隐患开展整治,努力申请隐患验收。三是针对短时间无法排除的隐患,设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合理的布控防控,做好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工作,确保突发性事件的成功处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对部分乡镇水务站和涉水企业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将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确保全县水务系统全年无一例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总之,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在水利系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干部职工在开展工作中考虑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项安全措施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017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项改革任务。通过排污许可制,明确排污企业依证排污的权利和依证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可以解决排污单位治污责任不清、义务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 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基本原则
(一)数据法定。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二)一企一证。按照排污单位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企事业组织,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单独设置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将可检测排污因子全部纳入一证之中。
(三)明晰权责。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对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承担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法律义务。
(四)公正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权限开展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公布相关管理信息,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公告、监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开,确保核发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
三、排污许可申请
下列企事业单位需要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许可证记载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四、排污许可受理与核定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发放实行一般管理和简易管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易管理,其余为一般管理)。
(二)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需要办理、不予受理、应当受理、告知补充齐全材料或改正不符合内容后受理的决定。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在开展现场核查后,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三)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之后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四)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五、排污许可内容
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污染防治要求将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污许可事项。现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工艺和治理设施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凡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手段,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由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
六、实行排污权依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的权利证明。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坚持排污企业排污权?自主申报,责任自担?的原则。所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
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单位要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主体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向社会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有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义务。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服务,保障数据准确性,有效规范排污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检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排放数据、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按证排放。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监测原始记录证明的,视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处罚。
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我区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排污企业经申请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核算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在自治区交易平台上进行市场化交易,或由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部门收储,所获收益由排污单位享有,同时,减排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用来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可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扩大投资规模,统筹用于全区污染防治。落实好内党发〔2015〕16号文件中关于?实行排污权初始核定和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扩大排污权有偿交易范围?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31号)要求,分级征收排污权价款。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国控源、区控源)中非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旗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排污权价款。
八、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保障公众在排污许可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及时在平台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健全公众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渠道,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对全区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私自处理危废怎么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新固废法“八条红线”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
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红线四: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
红线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
红线六: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红线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元;
红线八: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处以年收入50%的罚款。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分为以下几点:
1、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污水 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其他;
3、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
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5、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收费,国家没有规定要收费。以宁津为例:
排污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3、排污申报登记表
4、申报期三个月内的有效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县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扩展资料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
医药高新区桃园经济合作社污染处理方法
根据《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对水、气、固体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管理、环境监管执法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一) 水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问题: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整改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正式运营并达标排放。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二)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大部分餐饮业油烟未实现高空排放。
整改要求:环保分局规范餐饮业油烟净化器安装,做到大型餐饮业油烟净化器安装率100%,中型80%,小型50%;城建部门制定餐饮业烟道设置工作方案并实施。
2、农业秸杆禁烧三级防控体系建立不到位。落实责任材料缺失,相关宣传工作支撑材料较少。
整改要求:环保分局制定高新区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加大秸杆禁烧宣传,做好档案归档工作;社会事业局制定高新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与各村社签订秸秆禁烧包保责任制,落实各村(社)包保责任;综合执法大队加强春秋两季秸秆禁烧执法检查。
3、大部分锅炉未建烟气脱硫脱硝设施。
整改要求:制定辖区锅炉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方面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
整改要求:制定建筑施工单位扬尘管控管理制度与措施、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责任。
5、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无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不明确。
整改要求:准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相关文件资料、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6、发展清洁能源无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不明确。
整改要求:准备发展清洁能源相关文件资料、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7、清洁煤炭供应无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不明确。
整改要求:准备清洁煤炭供应相关文件资料、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8、劣质煤炭退出市场无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不明确。
整改要求:准备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相关文件资料、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9、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预报体系不完善。
整改要求:修订完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关材料。
10、道路机扫率低,步行道、绿化带覆盖较少。
整改要求:制定道路机扫,步行道绿化带等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施。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问题:存在废机油私自处置问题。
整改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四)工业园区管理方面
主要问题:集中供热未全面覆盖
整改要求:研究高新区集中供热措施、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五) 环境监管执法方面
主要问题及整改工作要求:
1、大部分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不到新标准要求,存在超标排放问题。恒源热力公司20吨以上锅炉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整改要求:恒源热力公司3台20吨以上锅炉安装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对位于桃园、江北人参市场附近处的2台6吨燃煤锅炉制定拆除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2、2015环保大检查、2016年随机抽查、环保执法月检查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
整改要求:通化远通钢管有限公司开展环境监测,达标合格后,由高新区管委会出具拆迁承诺,对企业进行临时备案;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快污水处理站施工进度,3月30日前完成调试运行及监测,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
(六)环境应急管理方面
主要问题:排污企业存在未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及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问题。
整改要求:开展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及环境应急演练,完善相关档案、影视资料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
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法,也是我市首部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细化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了设区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地产行业要求
违者追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创新排查治理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工作机制,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指挥调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站点。
第九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在发生或者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采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可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结果,在重污染天气结束或者减轻时,及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或者降低预警响应等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的相关政策,控制电力用煤消费增量,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上一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规定,淘汰辖区内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促进传统煤化工、水泥行业绿色转型、智能升级。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规范,引导现有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集中收集和有效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验收检测报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周边交通路网建设,为车辆绕行城区创造条件;在城市进出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和公交换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和行人通行条件,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和本行业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使用场所情况建立台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一)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上述区域范围内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退出;其它区域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应当保持清洁,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部门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种、收获、加工过程中应当采用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物质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区域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对产生的油烟进行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应许可手续时应当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提示,并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解读
6月1日,吉林省人大法工委、环资委与吉林省环保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环保厅及省住建厅等部门就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了发言。
A.现状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省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尽合理,冬季供暖主要依赖煤炭,造成了以能源消耗、工业生产污染为主,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扬尘和其他生产、生活排污为辅的复合型大气污染。以为例,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6%;长春市达标天数为239天,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669,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68微克/立方米。
可见,我省大气污染状况仍令人忧虑,防治工作亟待加强,而立法是必要的前提和保障。
B.条例解读
体现五方面的内容
条例共六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排污者责任、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遵循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上位法立法精神,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
我省条例的体例与上位法相比有所创新,主要是从排污者和政府责任入手,强化法的惩戒功能。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专设了排污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对于排污单位重点是要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监测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及信息公开等制度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措施。对于政府监督管理:一是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规定了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三是建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联合防治的工作机制,明确细化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四是建立了约谈和暂停审批环评制度。五是建立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接受监督的制度。
突出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以往大气污染治理,强调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条例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工艺设备份;不得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改用清洁能源;对市区锅炉蒸吨有明确限定;对燃煤电厂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有所规定;对机动车的油品实行控制等等,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理念。
抓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我省主要污染源确定为煤碳、秸秆和汽车尾气。对目前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这几个大气环境问题,这部条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比如为减轻燃烧秸秆大造成的大气污染,条例提出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同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使秸秆禁燃问题由“堵”变“疏”。比如在机动车排污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机动车实行定期环保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行驶。驾驶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花大力气治理“小”污染
条例对我省大气污染治理采取多管齐下,既抓重点排污源治理,也抓扬尘、挥发性气体排放、露天烧烤、餐饮油烟、乱烧树叶和垃圾的“小”污染。在合力“治”的同时,注重“防”的措施。比如在餐饮油烟治理上严格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没设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同时规定餐饮服务业者应按规定设置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不得排入地下管网,否则将予以重罚。比如对产生挥发性气体行业,在作业时,应当在密闭空间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要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一些石油化工企业还要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工业涂装企业应当建立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料台账制度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挥发性气体对大气污染。
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严
当前,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这部条例不仅提出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一是加强对大气污染排放的监管,严惩无证排放、超标排放、违规排放、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制度。二是实施双罚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C.落实
六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条例
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环保厅及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就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了发言。
省高级人民法院:
找准司法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行后,要积极组织审判业务法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刻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找准司法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或者一个合议庭进行审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审判、统一思想,依法及时妥善审理大气环境污染案件。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综合运用罚金刑、人身自由罚等各种刑罚手段,有效打击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涉民生环境侵权案件,对于那些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坚持依法判决侵权,加大赔偿力度,建立有效的环境资源侵权赔偿规则指引,惩治环境资源侵权行为。要加强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对于那些不能进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避免因为违法行为成本太低,打击力度不够,演变成久治不愈的环境整治顽疾。对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各级人民法院要形成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位一体”的环境资源审判保护体系。
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的专门联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专业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力量建设。
省人民检察院:
共同推进环保公益组织的建立和完善
《条例》实施后,省人民检察院将恪尽职守,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共同完成好《条例》实施任务。
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机关和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我省已经全面推行,要着力解决两法衔接仍然存在的信息不通、衔接不畅、配合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要在完善衔接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管理制度,细化通报信息的内容和方法,尤其是对造成大气污染的犯罪案件,要作为信息通报的重点,以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畅通衔接。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推进《条例》实施中的作用。对那些因不作为、滥作为、怠于作为的行政管理者以及不执行《规定》的排污者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开展违法行为调查,以检察建议督促其改正,以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法律追究,建立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为《条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共同推进环保公益组织的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组织是依法有权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我省环境公益组织存在重大缺位。这与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极不相适应,也必将会对推进《条例》实施造成阻碍。为了改变被动局面,将与环保及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加快环保公益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支持其依法履职,补足短板,共同履行诉讼主体职能,确保公益诉讼组织到位。
省公安厅:
严把机动车登记查验和检验关
按照《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着审核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检查上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检验情况,配合省直相关部门淘汰黄标车等任务。全省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立足本职,加大路面查缉管控力度,严把注册、转入及核发安检合格标志的各项关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机关将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以正在开展的交通集中整治行动为契机,组织开展环保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保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集中处理一批不参加环保检验和不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为,提高驾驶人对定期参加环保检验的认识,形成环检不合格不上路行驶的良好意识。通化、白山、延边、长白山地区要尽快以政府名义出台黄标车限行规定,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机制,加速高污染车辆淘汰进度。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严把机动车登记查验和检验关,完善监督措施,细化工作流程,利用远程监管系统等有效手段,坚决堵塞管理漏洞。对不符合我省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手续;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省工信厅:
强化行业去产能工作
省工信厅下一步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赋予的相关职责,认真完成好承担的各项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五大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钢铁、煤炭、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同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化解其他行业过剩产能,按照国家要求淘汰高耗能行业落后产能,不断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
重点开展四个方面专项节能监察工作,推动企业改进工艺、更新设备,促进企业降低污染排放。一是围绕工业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情况开展专项监察,推动企业淘汰低效电机和高耗能配电变压器;二是围绕钢铁、水泥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推动企业提高能效,降低污染排放;三是围绕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情况开展专项监察,推动企业淘汰低效燃煤工业锅炉;四是围绕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推动企业改造生产工艺、更新耗能设备。力争规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将幅度2020年比下降18%。
坚持源头预防、减少排放,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36项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大气污染排放强度。努力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削减。同时,重点开展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培育骨干企业,推广一批先进的生产工艺与适用技术。力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2020年达到73%。
省环保厅:
开展“长吉平”三城共治专项行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6月份,要全面启动《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等三项重大举措。全省环保系统要针对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严控重点时段,把握关键环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大力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推动企业“退城入园”。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改造和煤烟型污染治理,实施燃煤小锅炉撤并改造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对城市扬尘、机动车、生活污染源实行严格管控,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积极推进城市“禁燃区”和“无烟区”建设。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监管,促进秸秆综合利用。2020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通过综合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强化治污设施监管、制定实施洁净煤替代方案、强化扬尘管控、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倡导绿色出行、禁烧农作物秸秆、加大油气治理力度、严格生活污染源管控、加强气象干预等10项应急管控措施,实现“冬病夏治”、“超前控制”。力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3个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3-5天,其他地级城市每年减少2-3天。
开展“长吉平”三城共治专项行动。以我省中部的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为重点,形成三城区域共治板块,带动东西两翼地区整体推进,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突破。要围绕重点区域,实施总量控制,严控重点时段,落实排污者责任,突出抓好“长吉平”三市工业减排、刚性压煤、有效降尘、限行控车、整治油烟、秸秆治理等措施的落实。力争到2017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分别比增加3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分别比减少8天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可学可比的标杆。
省住建厅:
突出管理,抓好大气污染治理
建立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机制。成立建筑扬尘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扬尘治理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重点落实《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推广应用《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图集》。
开展建筑渣土运输专项治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组织开展建筑渣土运输专项治理行动,施工现场出口严格按有关要求,设置车辆
清洗设施,设专人做好对车辆底盘和轮胎的冲洗工作。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全面落实“禁现”工作,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大力推广预拌砂浆,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湿法作业。加大清扫保洁投入,提高机械化清扫覆盖面。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按比例科学配备各种功能齐全的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快速保洁车,化解清扫保洁设备不足与城市不断扩容之间的矛盾。
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海水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督促供热企业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提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减少污染物排放。
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积极而为,统筹推进的原则,全省“暖房子”工程完成热源建设2400万平方米、撤并改造小锅炉房200座、改造陈旧供热管网1200公里、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同步实施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200万平方米,全面完成“暖房子”工程的收尾任务,推动全省城市供热不断迈向绿色、环保,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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