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警信息发布_及时发布天气预警短信
1.大雾红色预警是什么意思
2.大雾红色预警是什么级别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内容
4.南阳寒潮天气防范通知(南阳市天气预警)
5.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6.济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发布济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发布会
7.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6次。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大雾红色预警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标识。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第五条 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市、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第七条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措施:
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并及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及海上作业人员;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三)台风**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进入防风状态,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4.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险场所开放。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2.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建议全市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第八条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有关部门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建议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第九条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防御措施:
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12-15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优先保障生活用电,临时避暑场所开放。
大雾红色预警是什么级别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是气象部门通过气象监测在大雾到来之前做出的预警信号,提示百姓预防雾带来的影响。交通部门尽量减少雾带来的交通事故,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是大雾预警信号中的最高级别。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不要进行户外活动,具体措施:大雾天气造成近地面层能见度低,影响群众出行和生产、工作。特别容易诱发群死群伤的恶通事故,为此,气象、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气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和手机报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
管制措施
及时准确地发布大雾天气预警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切实增强应对大雾引发的突发事件能力。明确要求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雾害防控机制,完善、实施科学的雾害防御专门预案。
及时掌握大雾天气预报信息和雾情发生的时段、路段和范围。加强对运输企业、水上渡口的管理力度。确保发生事故后,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雾天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措施,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内容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是I级预警,表示特别严重,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天气造成近地面层能见度低,影响群众出行和生产、工作,特别容易诱发群死群伤的恶通事故,为此,气象、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气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和手机报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
及时准确地发布大雾天气预警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切实增强应对大雾引发的突发事件能力。明确要求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雾害防控机制,完善、实施科学的雾害防御专门预案。
及时掌握大雾天气预报信息和雾情发生的时段、路段和范围。加强对运输企业、水上渡口的管理力度。确保发生事故后,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雾天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措施,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大雾天出行注意事项:
1、正确用灯
在雾天行驶时,要遵守灯光使用规定:打开雾灯、尾灯、示宽灯和近光灯,以提高能见度,看清车辆及行人动态,避免追尾或刮擦事故的发生。但不要使用远光灯,远光灯的光线高挑,被大雾折射后容易射入对向行驶的驾驶员眼中,使其视线模糊,酿成事故。
2、勤按喇叭
雾天视线不好,勤按喇叭可以警告行人和车辆,同时示意己车的位置,避免因能见度太低而发生相撞事故。
3、低速行驶
大雾天气,即使在轻雾区也要适当降低行驶速度,适当加大行车间距。当能见度在200米~500米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行车间距应保持在150米以上。当能见度在100米~200米时,时速不超过60公里,行车间距保持在100米以上。
当能见度在50米~100米时,时速不能超过40公里,行车间距应保持在50米以上。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下;一般视距10米左右时,时速控制在5公里以下。
当遇大雾,能见度极低的时候,建议您最好把车开到路边安全地带或停车场,待大雾散去或能见度改善时再继续前进。气温低、湿度大的时候,路面极易形成薄霜,要避免紧急制动。
南阳寒潮天气防范通知(南阳市天气预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第十五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所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中的各类预警信号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或者增设本办法规定的预警信号种类,设置不同信号标准,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南阳寒潮天气防范通知
雨雪天气利于空气质量及土壤墒情改善,抑制病虫害发生。全市气象部门将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开展人工增雨联合作业。请相关县区和部门密切关注此次寒潮雨雪天气过程,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寒潮雨雪天气将对疫情防控、节后返程、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等方面造成影响。各相关县区和部门要认真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科学指挥调度,全力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会同气象、农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提醒各方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二是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目前冬小麦正处于返青起身期,尤其要做好田间管理,关注返青旺长田块,避免小麦受冻;注意做好设施农业加固,落实防寒防冻措施,大棚及时清除积雪。同时关注此次寒潮雨雪天气对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高铁、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枢纽和交通干线的疏导和安全保障,及时清除道路积雪、积冰,确保交通顺畅;加强供电、供气、供热实时监控和科学调度,保证能源供应需求和安全;室内取暖谨防一氧化碳中毒。
三是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提前组织,保证人员、装备和安全措施到位,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改善空气质量和土壤墒情。
四是落实责任,强化值守。各相关县区和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了解收集大风、降温、雨雪、道路结冰等防御措施、防御效果和灾情等情况,及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南阳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济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发布济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发布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号的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负责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理的部门及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范围。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施。第八条 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第九条 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气象灾害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以及设有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媒体)。
当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公安、海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公用等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一条 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接收方式,确定专门机构或者联络人员,负责接收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息。第十二条 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电信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
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滚动播发。第十三条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获悉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五条 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传播预警信号;
(二)延迟传播预警信号;
(三)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
(四)传播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不得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九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未及时发布或者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媒体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什么规定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的紧急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研判专家团队会商结果,预计2022年12月7日起,我市将经历一轮污染过程,部分时段将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我市自2022年12月7日16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7日19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应急期间,我市将派出督导组重点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空气重污染过程应对工作,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确保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2.面源污染减排措施:
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煤矿煤场作业、堆场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3.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济宁市限行区以内、北外环、西二环、南外环,不含外环路)、各县城区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各类国二及以下工程机械,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钢铁、建材、电力、煤矿、焦化、有色、化工、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严格按照应急运输审批流程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减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市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按国家、省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五、预警解除时间
我市将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加密预测研判,应急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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