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雷达的相关知识

2.二战AN/APS-15地面测绘雷达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4.华为发布的4D雷达,4D雷达跟3D雷达有何不同之处?

5.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雷达的相关知识

天气雷达方位角不动_雷达方位信号为什么抖动

雷达的相关知识。

雷达意为无线电探测和定位。一般指利用发射和接收反射电磁波发现目标并测定其位置的电子设备。主要组成部分有发射机、天线、接收机和显示器等。按工作状态分脉冲雷达和连续波雷达两类。广泛应用于侦察、警戒、导航、跟踪、瞄准、制导和地形测量、气象探测等方面。

雷达的工作原理是:雷达设备发射电磁波信号后,如果有目标物体碰到雷达信号就会反射回波,雷达接收器就会接收到回波信号,回波信号包含了目标的距离、方向和速度信息,雷达天线接收反射波后送至接收设备进行处理,提取有关该物体的某些信息,根据雷达发射波束还能测得出目标的角度。

雷达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中,譬如汽车的倒车雷达装置。雷达是汽车泊车安全辅助装置,在倒车时,自动启动倒车雷达,不用回头看就可以知道车后有没有障碍物,是以声音或者更直观的显示监测告诉贺驶员车辆周围的障碍物,可以弥补驾驶员视野看不到的死角和视线模糊的地方,使停车和倒车更容易、更安全。

雷达是根据蝙蝠在黑夜里高速飞行而不会与任何障碍物相撞的原理设计开发的。雷达的优点是白天黑夜均能探测远距离的目标,且不受雾、云和雨的阻挡,可以全天候、全天时工作的特点,并有一定的穿透能力。

雷达装置装在驾驶台上,它不停地提醒司机车距后面物体还有多少距离,到危险距离时,蜂鸣器就开始鸣叫,提醒司机对障碍物的靠近,及时停车。

雷达,是英文Radar的音译,源于radio detection and ranging的缩写,意思为"无线电探测和测距",即用无线电的方法发现目标并测定它们的空间位置。因此,雷达也被称为“无线电定位”。雷达是利用电磁波探测目标的电子设备。雷达发射电磁波对目标进行照射并接收其回波,由此获得目标至电磁波发射点的距离、距离变化率(径向速度)、方位、高度等信息。

雷达的出现,是由于一战期间当时英国和德国交战时,英国急需一种能探测空中金属物体的雷达(技术)能在反空袭战中帮助搜寻德国飞机。二战期间,雷达就已经出现了地对空、空对地(搜索)轰炸、空对空(截击)火控、敌我识别功能的雷达技术。

各种雷达的具体用途和结构不尽相同,但基本形式是一致的,包括:发射机、发射天线、接收机、接收天线,处理部分以及显示器。还有电源设备、数据录取设备、抗干扰设备等辅助设备。

雷达所起的作用跟眼睛和耳朵相似,当然,它不再是大自然的杰作,同时,它的信息载体是无线电波。 事实上,不论是可见光或是无线电波,在本质上是同一种东西,都是电磁波,在真空中传播的速度都是光速C,差别在于它们各自的频率和波长不同。其原理是雷达设备的发射机通过天线把电磁波能量射向空间某一方向,处在此方向上的物体反射碰到的电磁波;雷达天线接收此反射波,送至接收设备进行处理,提取有关该物体的某些信息(目标物体至雷达的距离,距离变化率或径向速度、方位、高度等)。

二战AN/APS-15地面测绘雷达

二战AN/APS-15地面测绘雷达

二战期间精确轰炸是一个大难题,轰炸机队面对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敌人战机和高的反击、恶劣天气、观瞄方式落后等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美等国先后开发了自己的地面测绘雷达,其中运用于B-17战略轰炸机的AN/APS-15就是比较成功的型号。

AN/APS-15也被称为H2X,绰号“米奇”,它的原型是英国的H2S机载雷达,H2S在1941年开始研发,1943年投入使用,早期型号在技术上稍微欠缺,可以用于飞行导航,但对城市目标的扫描不太靠谱,因此不适用于夜间轰炸。

AN/APS-15以引导轰炸为主要任务,也能执行导航、目标搜索等次要任务,这套雷达设备包括5个大的部分,分别是发射器、旋转天线、雷达显示器、中继器和相关的控制单元。

在B-17大型4发轰炸机身上,雷达的天线和相关的旋转设备被安装在机腹的塑料天线罩中,天线每分钟旋转20圈,雷达采用X波段,工作频率10GHz,波长3厘米,方位角约3°,天线对准水平线以下几度,这样才能向下扫描地形。

在机体内部中段位部署相关显示器以及雷达操作员,操作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调整雷达扫描距离,有5英里、20英里、50英里和100英里4种,在采用5英里或20英里距离扫描时,原有的显示模式很狭窄,操作员可以对图像进行放大方便观察。

雷达操作员还获得一些其它辅助功能,例如天线倾斜(操作用通过电动设备控制,可让天线在水平线上下各20°范围内倾斜)、方位角自动稳定、手动或自动扇面扫描、高度测定、距离测定等等,这些功能极大丰富了AN/APS-15的实战作用。

例如它的距离测定精度误差在150米,在当时很了不起,既可以用来测定轰炸目标的距离,也能扫描敌方拦截战机,起到一定程度空中预警的作用,通过扫描延迟选择功能,雷达最大探测距离可延展到200英里,不过此时超过100英里的目标物并不会在显示器上明确显示,而是展示在显示器外侧边际线相应方位角,操作员可以判断大致方向;操作员也可以通过雷达判断飞机在3000~11000米海拔内的飞行高度,误差低于100米。

AN/APS-15雷达可以比较清晰的展示出海面、城市、岛屿等不同物体,是早期成功的地面测绘雷达,有利于机组进行夜间或者浓雾天气轰炸,下图我们可以看到AN/APS-15雷达扫描的东京湾,下边是现代地图上的东京湾,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地形的精确显示能力。

AN/APS-15在二战中后期投入战斗,一些B-17轰炸机携带雷达担任编队长机引导轰炸,B-29轰炸机也安装过此款雷达。英国人则将雷达安装在双发的蚊式战机上,本打算用于空中侦察拍摄雷达照片,为空中轰炸制作一些雷达图像地图,由于蚊式战机体型小、电子设备过载,使用中经常发生故障而失败。

总的来说AN/APS-15在当时是非常成功的高科技,它不仅仅是解决轰炸机导航等问题,还显示出空中雷达侦察、电子预警等潜在价值,二战后在电子技术快速进步之下,AN/APS-15很快就过时了,有一部分雷达经过改装被用来担任风暴预警雷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第八条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第九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第十条 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第十二条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华为发布的4D雷达,4D雷达跟3D雷达有何不同之处?

华为发布的4D雷达,4D雷达跟3D雷达有何不同之处?

一:更加精细的测距能力,不受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

此次华为发布的高分辨4D成像雷达是采用了12T24R大天线阵列,对比3D雷达来说,配置足足提升了24倍。那具体对比3D雷达有什么优势呢?简单来说就是拥有更加精细的测距能力,这个是雷达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而且这种测距能力还不受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简而言之就是无论在多么恶劣的环境下,都能让车的测距能力处在一个稳定的状态下,让驾驶人倒车以及行驶中各种对于距离因素的把握都能比之前显得稳定。这项功能对于小白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福音了,更加精细的测距能力也能让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更加安全,驾驶人更加清楚车辆所处环境下的位置和状态。

二:丰富的感知能力,环境刻画更为真实。

第二点就是对比起3D雷达来说具有更加丰富的感知能力,都知道现在很多倒车影像都能更加车辆所处的真实环境刻画和模拟出图形让驾驶人更加清晰的观察,而这次的4D雷达对于这一方面的加强更上让环境刻画和环境沟通更为清晰和清楚,也能够更好的让车辆周围360度检测更为明了。相当于驾驶人在车内就能清楚知道外面环境的状况、天气情况以及对于即将行驶的路况拥有充分的了解,能够更加顺畅的行驶以及对于车辆的其他操作有更好的把握。

三:提高自动驾驶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最后就是提高了自动驾驶的高效性和安全性,自动驾驶做为近些年热门的卖点之一,收到不少消费者的推崇。网上经常我们看到很多智能汽车在车主不在车内的情况之下,可以通过远程的操控将汽车行驶到某个固定的位置,不过由于雷达技术的不完善,还是让自动驾驶存在不少的风险。而此次4D高线数激光雷达的推出,通过雷达和高清摄像头的双管齐下,一定可以让自动驾驶的体验更上一个台阶,让自动驾驶这项功能显得更加高效和安全。

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资源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资源,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