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污染天气管理_重污染天气管理制度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各级哪些大气监管职责
3.济南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
4.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雾霾预警有什么不同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当发布**预警时,启动响应。城市管理系统直接负责的市政、市容、园林施工项目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城市管理系统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加大对露天烧烤巡查处罚力度。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内容在响应基础上,增加“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城市管理系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的内容。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主要内容在响应、二级响应基础上,增加“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第六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各级哪些大气监管职责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强化了的环境保护责任,对地方各级人民规定了明确的大气监管职责:
(1)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第四条)
(2)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3)各级人民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第八条)
(4)省人民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省人民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5)省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第十条)
(6)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十七条)
(7)省人民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十八条)
(8)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第十九条)
(9)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10)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向设区的市人民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向省人民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
(11)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
(12)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第二十七条)
(13)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第三十一条)
(14)城市人民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轨道交通、实施错峰上下班等措施。(第四十条)
(15)省人民应当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一)提升车用燃油质量;(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第四十一条)
(16)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第五十二条)
(17)县级以上人民及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第五十三条)
(18)县级以上人民及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第五十四条)
(19)城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第五十七条)
(20)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第五十九条)
(21)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八十条)
济南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
经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部门联合会商,自2021年12月21日至24日凌晨,我市气象条件比较稳定,空气中污染物扩散条件差,决定于12月21日1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月21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2021年度最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取限产停产、车辆管控等减排措施。
二、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保障性工程实施进一步分类的差异化管控,保障性工程暂分为A、B两类。各类保障性工程不得实施爆破作业、拆除工程、喷涂粉刷、铣刨作业,B类保障性工程还不得实施土石方作业。
三、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矿山、洗煤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的物流园区范围内的企业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全面限行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营运货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以柴
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机械停止使用,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为国三及以上的除外。
四、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取必要防护措施。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可以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特此通告。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雾霾预警有什么不同
这两种预警是两套发布机制,霾预警的发布单位是省气象台,而重污染天气的发布单位是市治污减霾办。
两者发布的标准也不相同,霾是一种纯天气现象,发布参考的指标是能见度、PM2.5,还有相对湿度,发布出去起到的是向全社会告知的作用。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参考的指标是AQI(空气质量指数),AQI中除PM2.5外,还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一氧化碳等其他五项参考标准,因而PM2.5浓度并不一定代表AQI指数。
与霾预警的发布向社会告知不同,重污染天气预警属于行为,带有执行力,除过告知社会,还要求各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且承担没有落实而带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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