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应急预案

2.为什么要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

3.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4.省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吗

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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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

 引导语:环境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规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环境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环境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和辐射污染。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海上溢油、船舶污染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发生后,地方人民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突发环境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护部或省级人民可报请院批准,或根据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由有关省级人民向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人民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按照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信息时,环境保护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信息,省级人民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件的突发环境;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

 (5)省级人民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环境保护部商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1 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或情况特殊时,环境保护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4.3.2 院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院协调处置时,成立院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方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3.3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院决策部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国际通报,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电话;

 (6)组织开展调查。

 4.4 响应终止

 当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损害评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5.2 调查

 突发环境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国家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分级标准

 2.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8 预案调整

 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突发环境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明确了突发环境的定义和预案的适用范围,对突发环境进行了界定,明确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和辐射污染。

 二是完善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要求,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及其相应职责,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将各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中的职责放在附件,通过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方式进行阐述。

 三是完善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细化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措施,从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和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四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信息获取、报告、通报等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四是完善了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明确了各级响应的责任主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

 五是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分为环境保护部工作组、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级,细化了应对流程,并对具有共性的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进行了系统描述,突出了环境污染处置特点。

 六是调整了分级标准,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几方面对分级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并从正文调整到附件,增加了正文的可读性。

 这次修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落实党中央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常态的要求,总结近年来突发环境应对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完成的。

 新《预案》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修订本区域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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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

法律分析:重污染天气应急是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首要污染物一般为细颗粒物(PM2.5),其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不仅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有害物质富集在细颗粒物(PM2.5)上,还可以通过呼吸道进入机体,颗粒物沉积在肺泡,被肺泡吸收经血液输送到全身,容易导致急性中毒、心血管疾病、肺心病等,颗粒物还可引起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空气质量改善报告(2013-2018年)》首次披露,空气污染与健康的存在关联,局地PM2.5浓度下降13%,呼吸系统疾病病例减少25%。因此,重污染天气应急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取强制性减排措施,从而降低空气重污染程度和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

(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人民要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和气象条件,分析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和应对实践修改完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

各省(区)人民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其应急预案应当与辖区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

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三、快速反应,做好预警和响应工作

(五)实行分级预警。各地可按照国家突发应对有关规定,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划分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四级,结合本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确定不同等级的具体标准,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内容。

(六)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城市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当地人民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要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取污染减排措施。当发布**及以上等级预警时,要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分级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停产、限产、限排,燃煤替代,机动车限行,场地扬尘管控,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管制等。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要统筹安排社会,为强化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取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措施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影响。

区域预警信息和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省(区)和城市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解除后,当地人民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七)强化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当地人民应急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调度、指挥应急工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取应急措施。当地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四、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八)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通过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公开应急措施,包括要求企事业单位取的措施以及公众需要配合取的措施等,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尤其是预警信息发布后,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取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等,保障公众权益。

(九)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地要通过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介绍国内外做法和经验,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分解和落实责任。地方人民要确定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充实人员和装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各省(区、市)人民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人民,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尤其是持续严重污染等情形进行具体规定。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各省(区、市)人民要组织监察、组织、环保等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吗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