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环境管控措施_天气环境管控措施怎么写
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
2.为什么很多城市还要采用对天气环境要求更高的电动环卫设备?
3.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4.保定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通知(10.28)
5.解除重污染天气环保还管控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
发生中暑别慌张,抓紧降温最重要。骄阳似火的夏天马上到来了,如果到了户外活动没有做好防暑措施,很容易在高温的影响下出现中暑这种情况。你知道在为夏季防暑降温方案而烦恼呢?为满足您的需求,我特地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篇一一、演习的目的和要求。
为了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对潜在的防暑降温事故隐患,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明确应急救援程序,保证急救预案有序施行,特编制该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三、演习时间、地点、参加演习人员。
1、演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13:00——13:30。
2、演习地点:生产部xx横切机组操作侧1#堆垛周边区域。
3、参加演习人员:演习领导小组、甲作业区、仓库甲班、翻包组。
四、演习领导小组。
1、组长:xx。
2、副组长:xx(指挥)、xx(组织)、xx(组织)。
3、策划:xx。
4、组员:xx、xx、xx。
五、救援设备及物资:
急救箱(医用酒精、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绷带、消毒液)、通讯工具、毛巾、矿泉水、电风扇。
六、演习过程:
1、横切员工xx在1#堆垛作业时,中暑倒在地上(模拟事故),班长xx发现后,通知当班作业长xx。
2、作业长xx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演习领导小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现场施救。
3、xx:在施救的同时对现场进行隔离保护,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七、急救步骤:
1、搬移:作业长xx组织现场人员将中暑员工xx迅速抬到通风、阴凉、甘爽的地方,使其平卧,头部抬高,并解开衣扣,松开腰带,袖口。
2、降温:将患者头部捂上湿毛巾,用冷水擦浴,加速散热,但不能直接对着病人吹风,防止造成感冒。
3、补水:如中暑者神志清醒,无恶心、呕吐,可饮用盐汽水,起到降温、补充血容量的作用。在补充水分时,不可急于补充大量水分,避免引起呕吐、腹痛、恶心等症状。
4、促醒:病人若已失去知觉,可指掐人中、合谷等穴,使其苏醒。若呼吸停止,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
5、转送:对于重症中暑病人,须及时送医诊治。运送途中要尽可能的进行物理降温,保护大脑、心肺等重要脏器。可采用头部冷敷,或用医用酒精擦浴直到皮肤发红。
6、紧急救护后中暑员工缓慢苏醒。
7、作业长严伟确认后向演习领导小组报告防暑降温应急预案现场演练完成。
八、演习领导小组总结此次演练后宣布演习结束。
九、演习人员撤离演习地点,各机组恢复作业。
十、总结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改进计划。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篇二1、目的:
在夏季工作过程中,因露天工作环境较多,人员工作分布区域复杂、多变;劳动强度大等方面的影响,给工作带来了许多的不方便。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为工作人员营造一个有保障、舒适的环境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电建xx公司xx项目部。
3、具体规定: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
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则上,气温超过37℃,严禁11:00至15:00进行室外作业。
(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4)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
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5)落实防暑降温物品。
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6)积极改善建筑工地生产生活环境。
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并为施工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宿舍和食堂必须安装电扇,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宿舍安装空调。
(7)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油漆房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篇三一、目的:
进入盛夏季节,为避免因高温酷暑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措施如下:
二、成立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科,xxx任主任。
办公室电话7346
三、防暑降温的具体措施:
(一)、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各车间、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抓好生产现场防暑降温工作的具体要求,要以一线员工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全面组织开展夏季安全检查。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把防范夏季高温和强对流天气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全面组织各专业科室、车间进行季节性排查,落实
制定预防措施,全力遏制高温期间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维修期间的作业安全。要突出重点项目隐患治理,特别是对电、气焊作业、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等进行监管,严格落实检修前的安全防范措施。参加检修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检修安全环保方案》的安全措施。开好检修班前会,向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五交”,即交施工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监护人一定要自始至终在现场监护,不能擅离岗位,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四)、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管控。针对气温升高易造成危险化学品挥发、泄漏和爆燃的情况,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做好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管道的防爆、防雷电、防泄漏等的工作,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降温、防水、防潮、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仓库、泵房应随时通风换气,储罐应确保报警装置的完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要做到“一日三检”和“三定”(即定量储存、定时测温、定时通风);装卸站台要做好防雷、防静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准备工作,装车过程中严格控制装车流速,防止静电积聚。为避开高温天气,苯加氢储运、焦油储运、焦油改质沥青装卸车台在11:00至15:00期间禁止装卸作业。
(五)、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根据作业活动的环节,调整劳动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采取间歇作业方式,现场其他操作
人员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六)、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综合办公室全面负责各类防暑降温用品、饮用水的联系领用、分发工作,供给车间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防暑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七)、落实防暑降温物品。安全环保科负责车间防暑降温药品的发放及员工药品服用的跟踪检查工作。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作工在作业前服用或涂抹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并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八)、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要切实做好现场及宿舍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调度、安全环保科报告。宿舍卫生要做干净,屋内要适度通风,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洗手液(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员工防疫能力,确保人身安全。
(九)、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电仪车间组织对配电室、油泵房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十)、做好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科室、车间要认真制定防暑、防汛、防火、防中毒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
准备。安排好高温、强对流天气期间的值班工作,发生险情和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严防事故扩大。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篇四夏天由于气温高,天气炎热,提醒大家在出门前做好一切防晒防暑措施,注意室内外温度的调节,多喝水,保持身体健康。
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气温过高,人的胃肠功能因受暑热刺激,其功能就会相对减弱,容易发生头重倦怠、胸脘郁闷、食欲不振等不适症状,甚至引起中暑,伤害健康。
天气热,尽量避免在强烈阳光下进行户外工作或活动,特别是午后高温时段和老、弱、病、幼人群;在进行户外工作或活动时,要避免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同时采取防晒措施:穿浅色或素色的服装,带遮阳帽、草帽或打遮阳伞;多喝水,特别是盐开水,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清凉油、风油精等。在高温作业场所,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减轻劳动强度。还可以在饮食上加以调节,喝些绿豆汤,用莲子、薄荷、荷叶与粳米、冰糖煮粥不仅香甜爽口,还是极好的清热解暑良药,可以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
盛夏酷暑,高温燥热,常使人们食无味、睡不香,容易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甚至恶心、呕吐等症状,为了安全度夏,家庭应准备一些防暑药物,常见的药物和食物有:
十滴水:能清暑散寒。适于中暑所致的头昏、恶心呕吐、胸闷腹泻等症。
藿香正气水:能清暑解表。适于暑天因受寒所致的头昏、腹痛、呕吐、腹泻突出者。
清凉油:能清暑解毒。可治疗暑热引起的头昏头痛,或因贪凉引起的腹泻。
金银花:具有祛暑清热、解毒止痢等功效。以开水泡代茶饮。
菊花:具有消暑、平肝、利尿等功效。有高血压患者尤宜。以开水泡代茶饮。
荷叶:适宜中暑所致的心烦胸闷、头昏头痛者,有高血压患者尤宜。
西瓜:西瓜是天然的白虎汤,具有很好的清热养阴作用,是夏天去暑消喝的佳品。
中暑的症状及急救方法
1.中暑的症状
(1)先兆中暑:出现大量出汗、口渴、头昏、耳鸣、胸闷、心悸、恶心、体温升高、全身无力。
(2)轻度中暑:除上述病症外,体温38℃以上,面色潮红,胸闷,有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等呼吸循环衰竭的早期症状。
(3)重度中暑:除上述症状外,出现昏倒痉挛,皮肤干燥无汗、体温40℃以上等症状。
2.出现中暑后急救措施:
(1)迅速将中暑患者移至凉快通风处。
(2)脱去或解松衣服,使患者平卧休息。
(3)给患者喝含盐清凉饮料或含食盐0.1%~0.3%的凉开水。
(4)用凉水或酒精擦身(重点擦拭双侧腋窝和腹股沟)帮助散热。
(5)重度中暑患者立即送医院急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篇五一、目的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规划本方案。
二、使用范围
双福生产厂所有人员及实习生
三、名词定义
1)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
3)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4)持续高温指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
5)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四、实施时间
20xx年7月~20xx年10月(如室外温度持续36℃以上,实施日期适当顺延)
五、相关要求
1)法规要求:渝府办发〔20xx〕166号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抢险救灾、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一)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
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二)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应按照安监总安健〔20xx〕89号文件有关
规定执行,并暂停12―16时高温时段室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三)强度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
整作息时间,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现场现状:
(一)由于总装车间较热;上班时间一直当晒,不通风,顶棚是板房吸热,夏季温度可达到五十几度;(二)总装分厂现场实际温度比重庆天气报的温度高2°以上,7月9日总装分厂已有4名员工中暑;
六、费用预算:
58,981元
(一)防暑用品预算:¥15,400元
(二)清凉饮料预算:¥18,300元
(三)降温设备预算:¥25,281元
1)夏季高温作业时间调整
备注:
7月中旬~10月预估有65天温度达到35°以上,温度在35°以上为四大车间准备以下降温食品:
1、绿豆汤:绿豆30斤/天
2、白糖10斤/天
3、解暑茶水:1斤/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实用6篇)篇六为切实抓好暑期人身安全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在暑期高温、湿热天气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邯郸工务段制定20xx年暑期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实施方案。
防暑降温工作的具体措施部署。暑期高温、湿热、雷雨天气较多,对职工作业安全影响较大,是劳动安全风险控制关键项点,各科室、车间要按照“逐级负责、加强领导、教育先行、制度保证”和“早计划、早准备、早治理”的原则,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落实暑期人身安全控制措施,常态开展安全预警提示、安全检查和防暑知识教育。
加强职工防暑降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由职教科牵头,安全科、劳人科、党委宣传配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发放防暑知识资料、制作暑期人身安全宣传栏、手机报防暑知识宣传等形式,6月15日前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防中暑安全健康卫生保护知识和防撞轧伤害、防触电伤害、防有限空间作业伤害等安全措施与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方案自救知识的专题宣传教育和培训考试,确保队伍素质适应、安全受控,提高职工暑期高温风险防范和安全自保能力。
做好电线路、电气设备隐患排查整治。由安全科牵头,组织邯郸综合机修车间和其他车间的专(兼)职电工对各类电线路、电动工具、电源闸箱开关、生活电器、漏电保护器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记名式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建档登记、制定整治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时间要求,立即进行销号整治。
加强暑期高温劳动生产组织工作。劳人科(劳资)负责,其他科室配合,由劳人科(劳资)在暑期高温、湿热极端天气期间下发通知,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时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和避免加班、加点,保证充足的休息,确保职工精力充沛地投入生产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卡控电化区段人身安全关键。各车间暑期上线作业严格落实要求,按章作业。一是雨天禁止走道心及枕木头,严禁在接触网支柱及树下避雨;二是阴雨天气接近线路严禁使用金属杆雨伞;三是雷雨天气,作业人员严禁靠近接触网支柱、拉线及接地线,严禁在接触网附近(5米以内)的树下、金属构件下停留;四是雨天上道巡检设备时,注意线路两侧树木,当发现树木倾斜或倾倒在线路时,严禁接近危树,防止发生触电、砸伤等人身伤害事故,并立即上报车站、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五是轨道车装卸路料作业,使用的工具不得超过头顶,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
同时要求,暑期每月的月度安全分析会(季末安委会),要分析暑期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车间、班组的月安全分析会要分析人身安全情况。
为什么很多城市还要采用对天气环境要求更高的电动环卫设备?
谢邀,本质上我可以理解成这个问题问的是为什么要用新能源环卫设备而不用传统的内燃机环卫设备,为什么新能源环卫设备要用电能而不用其他能源,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用新能源环卫设备自然是因为它环保,在城市中使用新能源环卫设备主要的考虑有三点:一是操作简单,维护方便,新能源设备的运行往往更为平稳,更有利于保证驾驶人员的安全,二是作业噪声低(不是没声音),没有内燃机的那种大噪音,可以减小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三是环保卫生,新能源环卫设备不会产生废气,不会污染城市空气、影响群众健康。
接下来是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新能源环卫设备要用电能而不用其他能源,说实话,最直接的原因是能源技术和成本的制约导致其他新能源的设备没办法量产。比如核动力,有技术,但成本太高,也需要管控,无法量产。再比如氢燃料,技术不够成熟,稳定性和安全性差,也无法量产。对人类而言,目前能够精准把控的新能源也就是电能了,同样的,电能也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取,除了传统的煤炭以外,还有太阳能、风能、水力等等途径。
目前在行业内来说,电动环卫设备做的最好的应该是盈峰环境吧,毕竟他们做电动环卫设备已经很多年了,市占率也比较大。虽然说电池在生产和回收过程中确实有一些污染产生,但好在污染在源头,而不在使用过程中,按现在的技术,只有制定好相关政策,还是比较好把控的,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所以综合以上这些原因,政府更加倾向于采用对天气环境要求更高的电动环卫设备,这不光是对我们环境的保护,更是为我们子孙后代谋福祉的事情。
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法,也是我市首部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细化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了设区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地产行业要求
违者追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创新排查治理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工作机制,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指挥调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站点。
第九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在发生或者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采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可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结果,在重污染天气结束或者减轻时,及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或者降低预警响应等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的相关政策,控制电力用煤消费增量,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上一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市规定,淘汰辖区内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促进传统煤化工、水泥行业绿色转型、智能升级。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规范,引导现有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集中收集和有效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验收检测报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周边交通路网建设,为车辆绕行城区创造条件;在城市进出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和公交换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和行人通行条件,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和本行业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使用场所情况建立台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一)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上述区域范围内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退出;其它区域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应当保持清洁,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部门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种、收获、加工过程中应当采用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物质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区域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对产生的油烟进行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应许可手续时应当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提示,并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保定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通知(10.28)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各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预计10月28-30日,我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均压,风力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整体转差,我市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经市政府批准,于10月28日14: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本次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在落实10月26日市大气办《关于继续实施不利气象条件强化管控措施的紧急通知》基础上,按照本地、本部门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2020年的《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Ⅱ级响应措施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依据各县2021年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
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及建设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正常生产。
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矿山、料场、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
面源控制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的前提下,经市大气办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道路保洁。根据温度、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保洁作业频次。
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要求。要以乡镇、村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焚烧垃圾、秸秆、废旧物品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现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全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充分利用露天焚烧视频和红外监控系统开展实时监控,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紧盯重点时段区域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倾向的,要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
二、认真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各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的停产方式。
解除重污染天气环保还管控吗
管控。重污染天气已经解除,环保部门仍然会继续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以防止污染反弹。同时,政府也会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因此,解除重污染天气后,环保管控仍然需要继续执行,以确保空气质量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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